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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
公民财产权是指公民在宪法的规定下,以作为和不作为的方式获得财产利益的一种行为手段。它具有维持宪政经济秩序、限制公权力的功效,也能起到维护生命、自由等权利物质基础的作用。财产权在法律上界定与明晰是市场主体独立与自主的保障,更在于它经常成为影响其它自由的要素从而构成制约或促进人权实现的基础。因此,对于公民财产权给予宪法层面上的保障尤为重要。一、我国宪法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宪法对财产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总纲中,主要表现为:社会主义的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有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第12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第13条。宪法第四次修改进一步密切了宪法与人权的关系,这不仅表现在宪法确立了人权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国家的基本价值,还表现在宪法建立的保护公民财产权的制度上。宪法第四次修改没有拘泥于从形式上追求公民宪法权利体系的完善,而是通过宪法制度创新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建立了财产权保护的新的制度起点,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体现了中国宪法一贯的渐进和稳健的进步风格。当然人们更希望在财产权制度化的起点上,更多地考虑近些年来不少学者提出的许多有益的思路和建议。比如在一份“有关财产权保障宪法条文的建议案”中,宪法保障财产权需要依赖三个条款,即A有关不可侵犯条款B有关制约条款C有关补偿条款。还比如,建立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以保障宪法财产权条款的权威和效力。二、我国宪法在保护公民财产权上的缺陷宪法总纲中的上述关于财产权保护的规定至少存在这样一些不足:第一宪法保障公民个人财产权利的内容不完备。保障公民的个人财产权乃国家的公共权力应尽之义务。宪法是规范这种义务的首要法律法律所规范的权利、义务内容应当明确完整。我国宪法对公民的财产内容采用列举方式“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较之1978年宪法“其他生活资料的所有权”已有进步但一则这种列举方式很嫌麻烦尽管有“其他”一说作补充但这种列举法总给人感觉有未列举的甚至更重要的内容二则我国宪法只保护财产所有权这与市场经济的要求不适应。因为还有诸如国有资源的使用权、经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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