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七条媒体传播管理
1、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集团及下属项目公司信息批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针对重大新闻事件的披露和发布,须最终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为发布依据。
2、集团各下属项目公司日常公关活动新闻、集团品牌重要荣誉信息等的传播需由集团品牌
策划部负责在相关媒体发布或审核后发布。
3、涉及集团及下属项目公司有关并购、拿地、业务运营方面的信息、数据的披露和发布,
须最终董事长批准为发布依据,审批后方可在媒体发布。
第八条媒体危机公关管理
1、危机的预警、上报。媒体危机事件发生后,事件责任单位或第一获知人必须及时、准确
向直接上级上报,不得瞒报、谎报或擅自处理,各项目相关人员在获知危机事件新闻时,需
第一时间将详细情况上报至集团品牌策划部侯太岩处;事件责任单位负责人同时要采取措施,
f防止事态扩大或恶化。
务实进取廉洁高效
2、集团层面的媒体危机公关。由涉及危机的集团相关业务单位负责人主导、集团品牌策划
部协调解决;涉及项目公司层面媒体危机公关,授权集团品牌策划部主导协调解决,项目公
司予以配合协助。
3、媒体危机公关。事件发生后,危机处理责任单位负责人要及时、正确地与媒体进行沟通,
删除负面新闻信息,争取媒体客观的报道、将企业的正面信息传播出去,同时借助相关政府
资源控制事件局势。
4、新闻信息发布。危机事件发生后,涉及危机的业务单位负责人要统一危机事件处理的新
闻信息发布渠道,保持宣传口径的一致,保证信息传递的正确、及时,减少公众的误解,非
经危机公关处理责任人指定或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披露事件处理相关信息。
5、企业形象维护。问题处理结束后,要对已经造成的影响做观念扭转,就危机处理中的一
些积极因素或者双方达成的结果,通过精心策划和包装,再次吸引新闻媒介的关注和报道,
体现企业对社会负责,增强公众对企业的信任,重新恢复集团品牌的正面形象。
第九条本细则由集团计划运营部进行起草与修订,集团批准后发布。
第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有相关细则、办法、规定等同时废止,相关事项以本
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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