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辩护词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受株洲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担任本案的辩护人。经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及参加法庭调查本辩护人对二被害者家属丧失亲人的巨大痛苦表示深深的同情对二被害人的离世表示由衷的惋惜。造成本案的如此严重后果固然汤XX有其不可推卸的重大责任。本辩护人认为控方指控汤XX故意杀人的罪名成立但本辩护人同时请求法庭根据事实与法律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充分考虑汤XX多方面的从轻的情节作出公正的判决。为此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希合议庭核实与采纳。一、控方指控被告人汤XX蓄谋杀人的事实缺乏有力证据进行证实。控方起诉书的第2页第27行描述“因此汤XX产生了要和陈XX夫妇及其家人拼一场的想法。此后汤XX在攸县县城买了两把杀猪刀并在家中堂屋中间挖了一个坑准备埋自己。只要陈XX夫妇惹火了他他就准备干掉他们然后自杀。”而在刚才的法庭调查阶段汤XX的回答是“他在2019年就买了两把杀猪刀并且当初买刀的目的是为了遵从其父亲的说法给家中辟邪用。他于2019年在家中堂屋中间挖坑其目的是为了自寻短见因为他与陈XX先后从浙江省回到家后觉得自己无依无靠生活在世上没有什么意思。另外一旦陈XX不能回心转意决心与其分手他向陈XX讨回已拿走的58000元钱交给其哥哥来用于对其安葬所需要费用。现辩护人认为因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一直未找到汤XX具体买刀的地点而无法向出售杀猪刀的人进行询问并核实汤XX具体买刀的时间。如果单凭对汤XX的讯问笔录没有其它证据进行佐证就会存在证据的唯一性和无排他性的缺陷。因此控方指控汤XX的行为是蓄谋的故意杀人证据不足现有证据只能认定汤XX是由于一时失去理智而进行的激情犯罪行为。二、被告人汤XX具有法定从轻的情节。现已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同时最高院关于《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四条“2019年4月30日以前犯罪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本案汤XX在案发后虽然不具有自首的情节但在接受公安机关的第一次讯问时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因此根据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汤XX还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