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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最高法民申268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茅粮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云县晨光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宗城再审申请人茅粮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茅粮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云南晨光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晨光公司)及二审被上诉人李宗城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云民终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茅粮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茅粮公司差欠晨光公司借款本金600万元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006年9月至2011年1月4日期间,茅粮公司与晨光公司间相互拆借资金,用于企业资金临时周转,均未约定利息。2011年1月4日,晨光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文彪单方书写了案涉结算文件并找到时任茅粮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宗城签字,称该结算文件仅用于晨光公司平账。基于信任,李宗城代表茅粮公司签字,但该结算文件并非双方真实的债权债务结算凭证。截止2011年1月4日,茅粮公司差欠晨光公司借款230万元、车款160万元,晨光公司差欠茅粮公司借款450万元,双方债权债务冲抵后,晨光公司还欠茅粮公司借款60万元。就案涉600万元借款对应的结算周期与结算范围,晨光公司在一、二审中所作陈述并不一致。晨光公司在一审中陈述此系对双方2005年7月至
f2010年9月期间的款项结算,包含晨光公司差欠茅粮公司的借款,二审中陈述系对双方2010年7月至2010年9月期间的款项结算,并否认茅粮公司向晨光公司出借款项的事实。二审判决未查明案涉600万元借款如何构成,仅凭一份结算文件即认定茅粮差欠晨光公司600万元借款缺乏证据证明。二、原审判决法律适用错误。(一)就案涉600万元的构成情况,晨光公司二审主张于2010年7月6日、7月8日分别向茅粮公司出借1500万、100万元,茅粮公司于2010年8月21日、9月2日分别归还利息100万元、70万元,于2010年9月9日归还本金1000万元。即便按照当时法定最高利率月息3计算,1600万元的利息亦远未达到170万元,晨光公司在一审中还主张其差欠茅粮公司的借款本金100万元也用于抵扣上述借款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茅粮公司多偿还的利息应予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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