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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用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第二十二条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第二十五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五章股东会第二十六条公司设立“发展管理委员会即股东会”(以下均称为股东会),由公
司全体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共同组成,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由全体股东会成员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七条股东会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三、选举和更换总经理;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或经理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
案;六、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七、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八、修改公司的章程;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股东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每半年定期召开,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一)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会成员同意通过;(二)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档案材料长期保存。
第六章执行董事、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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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本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执行董事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三十条执行董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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