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五条股东的权利:一、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二、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四、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五、公司新增资本金或其他股东转让时有优先认购权;六、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六条股东的义务:一、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二、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十七条出资的转让: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出资比例形式优先购买权。三、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公司的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十八条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设立发展管理委员
会、执行董事和总经理,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策划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第十九条本公司设经理、总监、会计、库管等具体职务,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第二十条执行董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
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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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