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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制定实施细则;三、拟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五、拟定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设
立分公司等方案;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公司经理人选;七、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三十一条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
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三十二条公司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二、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三、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四、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五、向股东会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相关人员人选;六、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门负
责人;七、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财务、会计第三十三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三十四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
的规定进行审计,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各股东审查。财务、跨机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说明书;五、利润分配表。会计账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合并、分立和变更注册资本第三十五条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第三十六条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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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九章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三十八条公司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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