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5版)
(试用版)
为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本通则。
一、基本要求本通则适用于对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申请的审查,包括申请资料审核、现场审查和许可检验等工作。本通则应当与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相关标准结合使用。现场审查所涉及的相关责任主体均应依照本通则使用相应格式文书。二、审查程序(一)制定现场审查计划。许可机关受理企业申请后向审查组织部门移交企业相关材料,审查组织部门根据申请食品品种类别制定现场审查计划,明确审查组人员和审查时间。审查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审查组织部门在现场审查5个工作日前向企业发送《食品生产许可现场审查通知书》,告知现场审查时间、审查人员、审查工作程序以及需要配合的事项等,并通知当地县区食品监管部门派出观察员,企业有权对审查人员提出回避要求,且应在审查日期3个工作日前提出。现场审查应在许可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审查时间一般为1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查时间,但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审查组应由2至4名熟悉相应产品生产工艺、管理体系和产品检验等方面的审查人员组成,其中1名为审查组长,现场审查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二)审核申请资料及制定审查方案。审查组应根据本通则、实施细则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在实施现场审查前对企业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制定现场审查方案。现场审查方案应包括审查组人员分工、审查重点及注意事项等。(三)实施现场审查。
1
f审查组遵照审查计划规定的时间,按照本通则、实施细则及相关标准的要求,结合制定的现场审查方案对企业实施现场审查。
企业应配合审查组做好与现场审查有关的准备工作,确保生产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换证企业提供至少近两年的生产相关记录,其他申请类型的企业提供试生产相关记录,并按照本通则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准备生产许可检验抽样用的样品,保障现场审查活动顺利进行。因企业原因导致现场审查无法正常开展或未按规定准备好样品的,视为未通过现场审查。
(四)形成审查结论。1判定原则。审查组依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记录表》(以下简称“《审查记录表》”)进行记录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