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
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市公安局防控支队经保大队责任人:承办人(A、B)、副大队长、大队长、分管副支队长二、行使依据《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第四条规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三、范围和标准(一)受理范围: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新建、改建。(二)许可标准:依据《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银行金库》(JRT00032000)、《安全技术规范》(GB503482004)、《安全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等标准开展审批和验收工作。四、所需材料市级金融机构新建、改建营业场所、金库前,申请人应当填写《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并附以下材料:(一)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的批准文件;(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任务书;(三)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四)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明;(五)安全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六)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其所从事工种的说明;(七)运钞车停靠位置和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八)房产租赁或者产权合同复印件和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复印件。五、方案审批(一)承办人(A、B)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查,确定风险等级和相应的防护级别。专家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意见,并由参与论证和审查的专家签名。(二)承办人(A、B)应当在收到专家组意见后的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f报分管副支队长审批。分管副支队长应当在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三)公安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应当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施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对不予批准的,申请人整改后,可以按照本办法重新提出申请;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六、工程验收(一)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