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作业申请人、相关方及有关人员,集中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确认作业的详细内容。
(二)确认作业单位资质、人员能力等相关文件。
(三)分析、评估周围环境或相邻工作区域间的相互影响,确认动火作业前后应当采取的所有安全措施,包括应急措施。
f(四)确认动火作业许可证期限及延期次数。(五)其他。第三十七条书面审查通过后,作业批准人应当组织作业申请人、相关方及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内容包括:(一)与动火作业有关的设备、工具、材料等。(二)现场作业人员能力符合情况。(三)系统隔离、置换、吹扫及气体检测情况。(四)安全设施的配备及完好性,消防、急救等应急措施落实情况。(五)个人防护装备的配备情况。(六)人员培训、沟通情况。(七)其他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第三十八条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通过之后,作业批准人、作业申请人和相关方均应当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可同时在作业现场进行。第三十九条对于书面审查或现场核查未通过的,应当对查出的问题记录在案;整改完成后,作业申请人重新申请。第四十条当作业人员、作业监护人等人员发生变更时,应当经过作业批准人的审批。
f第四节作业实施第四十一条动火作业实施前应当进行安全交底,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的要求进行作业。
第四十二条动火作业前应当清除距动火点周围5米之内的可燃物质或用阻燃物品隔离,半径15米内不准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距动火点30米内不准有液态烃或低闪点油品泄漏。
第四十三条动火作业人员应当在动火点的上风向作业。必要时,采取隔离措施控制火花飞溅。
第四十四条动火作业过程中,应当根据动火作业许可证或安全工作方案中规定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进行检测,间隔不应超过2小时,记录检测时间和检测结果,结果不合格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在有毒有害气体场所的动火作业,应当进行连续气体监测。
第四十五条动火作业过程中,作业监护人应当对动火作业实施全过程现场监护,一处动火点至少有一人进行监护,严禁无监护人动火。
第四十六条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隔不小于5米,两者与动火作业地点距离不得小于10
f米。在受限空间内实施焊割作业时,气瓶应当放置在受限空间外面;使用电焊时,电焊工具应当完好,电焊机外壳须接地。
第四十七条如果动火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继续动火作业前,作业人员、作业监护人应当重新确认安全条件。
第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