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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作业,要升级审批,作业申请人和作业批准人应当全过程坚守作业现场,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保证动火作业安全。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可根据动火作业地点远近和作业频繁程度等实行动火授权审批;作业批准人进行书面授权后,与被授权人共同承担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的主要责任。
第二节作业申请和准备第二十八条作业申请人负责与作业区域所在单位进行沟通,准备动火作业许可证等相关资料,提出动火作业申请。
第二十九条动火作业许可证应当包括作业单位、作业区域所在单位、作业地点、动火等级、作业内容、作业时间、作
f业人员、作业监护人、属地监督、危害识别、气体检测、安全措施,以及批准、延期、取消、关闭等基本信息。
动火作业许可证应当编号,并分别放置于作业现场、作业区域所在单位及其他相关方;关闭后的动火作业许可证应当收回,并保存一年。
第三十条作业区域所在单位应当针对动火作业内容、作业环境等进行风险分析,作业单位应当参加风险分析并根据其结果制定相应控制措施,必要时编制安全工作方案。
第三十一条与动火点相连的管线应当切断物料来源,采取有效的隔离、封堵或拆除处理,并彻底吹扫、清洗或置换;距动火点15米区域内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口、排气管、地沟等应当封严盖实。
第三十二条动火作业区域应当设置灭火器材和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作业区域。必要时,作业现场应当配备消防车及医疗救护设备和设施。
第三十三条气体检测设备必须由具备检测资质的单位检测合格,并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气体取样和检测应由培训合格的人员进行,取样应有代表性。
第三十四条应当对作业区域或动火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动火。动火时间距气体检测时间不应超过
f30分钟。超过30分钟仍未开始动火作业的,应当重新进行检测。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汽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且应使用两台设备进行对比检测。使用色谱分析等分析手段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VV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5VV;当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VV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VV。
第三节作业审批第三十五条根据作业风险,动火作业许可应当由具备相应能力,并能提供、调配、协调风险控制资源的作业区域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六条收到动火作业许可申请后,作业批准人应当组织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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