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节作业延期、取消和关闭第四十八条动火作业许可证的期限一般不超过8小时,延期后总的作业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必要时,可适当延长动火作业许可期限。办理延期时,作业申请人、作业批准人应当重新核查工作区域,确认所有安全措施仍然有效,作业条件和风险未发生变化。第四十九条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现场所有人员都有责任立即终止作业,取消动火作业许可证。需要重新恢复作业时,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一)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而影响到作业安全时。(二)作业内容发生改变。(三)实际动火作业与作业计划的要求不符。(四)安全控制措施无法实施。(五)发现有可能发生立即危及生命的违章行为。(六)现场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f(七)发现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情况或事故状态下。
第五十条动火作业结束后,作业人员应当清理作业现场,解除相关隔离设施,现场确认无隐患后,作业申请人和作业批准人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关闭作业许可。
第六节特殊情况动火作业第五十一条高处动火作业使用的安全带、救生索等防护装备应当采用防火阻燃的材料,需要时使用自动锁定连接;高处动火应当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遇有五级以上含五级风停止进行室外高处动火作业。
第五十二条进入受限空间的动火作业应当将内部物料除净,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料必须进行吹扫和置换,打开通风口或人孔,并采取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作业前应当检测氧含量、易燃易爆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合格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第五十三条未在生产装置区或非易燃易爆且相对独立的作业场所可设立固定动火作业区,必要时应由建设单位批准划定。动火申请单位要对设置的固定动火区进行风险评价并制定相应安全措施,画出固定动火范围平面图,经区域所在单位消防安全主管部门审批,办理许可手续。固定动火有效期最长为6个月。固定动火区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边界外50米范围内不准有易燃易爆物品。
f(二)制定固定动火区域管理制度,指定防火负责人。(三)配备消防器材。(四)设有明显的“固定动火区”标志,设置警戒线。(五)建立应急联络方式和应急措施。(六)固定动火区域主管部门和属地单位定期对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第五十四条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抢险所涉及的动火作业,遵循应急管理程序,确保风险控制措施落实到位。
第五章附则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发之日起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