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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现人员、工艺、设备或环境安全条件变化等异常情况,以及现场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及时要求停止作业并立即向现场负责人报告。
(七)熟悉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救援措施,熟练使用相关消防设备、救护工具等应急器材,可进行紧急情况下的初期处置。
第十八条作业人员是指动火作业的具体实施者,对动火作业安全负直接责任,安全职责主要包括:
(一)在动火作业前确认动火作业区域、内容和时间。(二)动火作业前,参加工作前安全分析,清楚动火作业安全风险和安全措施。(三)动火作业过程中,执行动火作业许可证及操作规程的相关要求。(四)服从作业监护人和属地监督的监管;作业监护人不在现场时,不得动火作业。(五)发现异常情况有权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六)动火作业结束后,负责清理作业现场,确保现场无
f安全隐患。
第四章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要求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十九条动火作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一)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二)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三)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四)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区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第二十条动火作业实行动火作业许可管理,应当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未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严禁动火。第二十一条作业申请人、作业批准人、作业监护人、属地监督、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应培训,具备相应能力。第二十二条动火作业许可证是现场动火的依据,只限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范围内使用,且不得涂改、代签。一份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在同类介质、同一设备(管线)、指定的区域内使用,严禁与动火作业许可证内容不符的动火。
f第二十三条处于运行状态的生产作业区域和罐区内,凡是可不动火的一律不动火,凡是能拆移下来的动火部件必须拆移到安全场所动火。
第二十四条必须在带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动火时,应当制定有效的安全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采取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达到安全动火条件后方可动火。
第二十五条遇有六级风以上(含六级风)应当停止一切室外动火作业。
第二十六条在夜晚、节假日及敏感时期,以及异常天气等特殊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动火;必须进行的动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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