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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第十三条作业批准人应当是作业区域所在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对动火作业全面负责,安全职责主要包括:(一)与作业单位沟通作业区域风险和安全要求。(二)组织现场核查动火作业条件和安全措施或相关方案的落实情况。(三)负责签发和关闭动火作业许可证。(四)指定属地监督,明确监督工作要求。第十四条属地监督是指作业区域所在单位指派的现场监督人员,安全职责主要包括:(一)了解动火作业区域、部位状况、工作任务和存在风险。
f(二)监督检查动火作业许可相关手续齐全。(三)监督已制定的所有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四)核查动火作业人员资格和现场设备的符合性。(五)在动火作业过程中,根据要求实施现场监督。(六)及时纠正或制止违章行为,发现人员、工艺、设备或环境安全条件变化等异常情况及时要求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第十五条作业单位是指具体承担动火作业任务的单位,安全职责主要包括:(一)参加动火作业现场风险分析。(二)制定并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在生产系统或危险化学品储运系统等高危动火作业时,必须制定HSE作业计划书(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三)开展作业前安全培训,安排符合规定要求的作业人员从事作业,组织作业人员开展工作前安全分析。(四)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及时纠正违章行为。(五)当人员、工艺、设备或环境安全条件变化,以及现场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报告作业区域所在单位。
f第十六条作业申请人是指作业单位的现场作业负责人,对动火作业实施环节负管理责任,安全职责主要包括:
(一)提出申请并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二)参加动火作业风险分析,并落实安全措施。(三)对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培训和安全交底,保证作业人员和设备设施满足规定要求。(四)指定具体作业监护人,明确监护工作要求。(五)参与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动火作业条件和安全措施或相关方案的落实情况。(六)参与现场验收和关闭动火作业许可证。(七)当人员、工艺、设备发生变更时,及时报告作业区域所在单位。第十七条作业监护人是指由作业单位指定实施安全监护的人员,安全职责主要包括:(一)对动火作业实施全过程现场监护。(二)熟悉动火作业区域、部位状况、工作任务和存在风险。(三)检查确认动火作业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四)检查作业人员资质和现场设备符合性。
f(五)保证动火作业实施过程满足安全要求,有权纠正或制止违章行为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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