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文献综述
一般而言,农村土地流转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1984年,中央农村工作1号文件中“鼓励土地逐步向种田能手集中”由此开始了我国土地流转的历程。此后,中央也不断的出台相关的文件和法律来提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但是土地流转发生率直至20世纪90年代一直偏低。到21世纪初期,随着经济水平的快速提高,农地流转速度明显加快,如据江苏省对全省26个县(市、区)的调查,2001年、2002年和2003年调查户当年土地流转面积分别比上一年增长378、425和906,土地流转规模呈明显上升趋势。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此后,农村土地流转作为新一轮土地改革创新方案成为“三农问题”的又一热点,在全国各地的农村广泛展开并有逐步扩展之势。
笔者在仔细阅读土地流转相关文献及研究成果后发现,国内众多学者的关注点都集中在土地流转的形式、特点、影响流转的因素、流转中的问题以及解决措施上,而对土地流转的动因、效益、模式选择及相关引导政策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具体,同时,大多文章、文献及各个地方所讲的土地流转都只是土地流转的一个
f方面或者个别几个层面,缺乏系统、全面的概括,笔者想系统全面地讲述土地流转的各个层面,希望能够充实这方面的理论研究,为其他地区的发展提供借鉴依据,以此来指导实践发展。
一、土地流转的形式土地流转的形式多种多样,在各地的实施形式也各不相同。目前全国各地流转形式包括转包、出租、入股、互换、转让、委托流转、反租倒包、土地信托、土地保姆等,也有人指出代耕、拍卖、抵押、继承、赠与等也属于土地流转的形式1。其中蔡利红、黄祖辉、王朋等学者通过实证研究表明在实际操作中以出租和转包为主2,但是不同地区、不同省份的流转形式存在较大差异,具体表现为在经济比较发达的沿海地区入股和土地信托模式发展相对较快,内陆和经济相对比较落后的西部人们更易接受出租和转包、互换等形式;重庆创新实施的社会保障换承包地模式,江苏、浙江广泛推行土地股份合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