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的,具体操作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约定办理。第十四条融入证券。买券还券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买券,结算时买入证券直接划转客户融券卖出后,可通过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向会员偿还本所不接受融券卖出的市价申报。客户融资买入证券后,可通过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的方式向会员
f至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种还券方式。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的,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约定以及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五条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证券所得
价款,须先偿还该投资者的融资欠款。第十六条不得他用。第十七条会员与客户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自客户实际使用资金或使用证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买券还券外
券之日起计算,融资、融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证券买卖。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入或转入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
以外的证券,也不得用于参与定向增发、证券投资基金申购及赎回、债券回购交易等。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融资融券暂不采用大宗交易方式。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
会员应当根据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客户担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户追索。第二十二条会员根据与客户的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的,应按照本所规定
的格式申报强制平仓指令,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平仓标识等内容。
第三章标的证券第二十三条在本所上市交易的下列证券,经本所认可,可作为融资买入或
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以下简称“标的证券”):(一)符合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股票;(二)证券投资基金;(三)债券;(四)其他证券。第二十四条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所上市交易超过3个月;
f(二)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三)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四)在过去3个月内没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1、日均换手率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15,且日均成交金额小于5000万元;2、日均涨跌幅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平均值的偏离值超过4;3、波动幅度达到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倍以上。(五)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六)股票交易未被本所实行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