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处理;(七)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五条件:(一)上市交易超过三个月;(二)近三个月内的日平均资产规模不低于20亿元;(三)基金持有户数不少于4000户。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六条本所按照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从满足本细标的证券为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应当符合下列条
则规定的证券范围内选取和确定标的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标的证券的选择标准和名单。第二十七条证券范围。第二十八条融资融券合约。标的证券暂停交易,且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可以顺延,顺延的具体期限由会员与其客户自行约定。第二十九条标的股票交易被实施特别处理的,本所自该股票被实施特别处标的证券暂停交易,会员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了结相关会员向其客户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不得超出本所公布的标的
理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第三十条标的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本所自发行人作出相关公告当日
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f第三十一条
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
券合同仍然有效。会员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提前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合约。
第四章保证金和担保物第三十二条会员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保证金可以标的证券以及本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充抵。第三十三条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证券市值
或净值按下列折算率进行折算:(一)上证180指数成份股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其他A股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65,被实行特别处理和被暂停上市的A股股票的折算率为0;(二)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0;(三)国债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5;(四)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0;(五)权证折算率为0。第三十四条本所遵循审慎原则,审核、选取并确定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
单,并向市场公布。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和折算率。第三十五条会员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不得超出本所公布的可
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会员可以根据流动性、波动性等指标对可充抵保证金的各类证券确定不同的折算率。会员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不得高于本所规定的标准。第三十六条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时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