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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第三条在本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章业务流程第四条本所对融资融券交易实行交易权限管理。会员申请本所融资融券交
易权限的,需向本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及以下材料:(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批准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二)融资融券业务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三)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五条会员在本所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应按照有关规定开立融券专用证券
f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及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并在开户后3个交易日内报本所备案。第六条会员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客户签订融资融
券合同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第七条投资者通过会员在本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定
一家会员为其开立一个信用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开立和注销,根据会员和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会员为客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时,应当申报拟指定交易的交易单元号。信用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申请由本所委托的指定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第八条会员被取消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应当根据约定与其客户了结有关
融资融券合约,并不得发生新的融资融券交易。第九条会员接受客户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
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融资融券标识等内容。第十条第十一条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当天没有产
生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为无效申报。融券期间,投资者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持有与融券卖出标的相同证券的,卖出该证券的价格应遵守前款规定,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偿还融入资金。卖券还款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卖券,结算时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会员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的一种还款方式。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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