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予以复核或者修改,并告知异议人。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筹备组在业主大会成立后自行解散。
第二十四条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选举、罢免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确定物业管理方式,选聘、续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f四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五筹集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八制定公共绿地管护办法;九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方式和所得收益的管理、分配、使用;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的来源、支付标准;十一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不适当决定;十二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五条业主大会决定前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条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前款规定的面积和业主人数,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f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按照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照本项统计总和计算。
二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照一人计算。业主总人数,按照本项统计总和计算。
第二十六条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需要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或者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
三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四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义务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三十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逾期仍不组织召开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