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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
东北新闻网1219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8号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1月30日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
2017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有序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f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管理、专业服务、社区治理、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本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服务综合协调机制和目标责任制,完善激励政策和措施,促进物业服务发展与和谐社区建设。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民政、财政、工商、价格、规划、国土资源、质监、环保、人民防空、城市管理执法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物业管理职责:
一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二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
三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
f四协调和指导老旧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
五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服务之间关系,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之间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加强物业服务行业人员培训,提高物业服务水平,促进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诚信经营,维护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的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规划优先、相对集中、功能完善、资源共享、便民利民的原则,以土地使用权证或者不动产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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