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一)24小时有人值守;(二)天气、能见度情况、白天及夜间的驾驶要求差异;(三)船舶特性、船舶操纵性能、船舶尺度、驾驶台结构和指挥位置的视野、航经特殊水域和临近航行危险等可能引起的额外工作量;(四)雷达、电子定位仪、船舶自动识别仪(AIS)等助航仪器、操纵装置、报警系统等影响船舶安全航行的设备的使用和工作状态;(五)驾驶台内的机舱控制装置、警报和指示器及其使用程序和局限性;(六)值班船员对船舶设备、装置的熟悉程度及操作能力;(七)值班船员的适任能力及经验;(八)必要时召唤待命人员立即到驾驶台协助的可能性;(九)所载货物的性质和状况、旅客的数量和位置;(十)特殊的操作环境对航行值班的特别要求。第二节了望第十九条驾驶值班船员应当充分利用视觉、听觉及其他一切有效手段始终保持正规了望,同时在规定的频道上守听甚高频电话VHF,必要时做好记录,掌握来往船舶动态和周围环境情况,以便对局面和碰撞危险作出充分的估计。夜间、能见度不良及其他特殊情况下应当加强了望。第二十条驾驶值班船员应当掌握船舶自动识别仪(AIS)的安全使用方法,保持该设备处于常开工作状态并及时更新信息。第三节航行值班第二十一条值班驾驶人员应当使用安全航速。值班驾驶人员应当充分掌握在任何吃水情况下本船的冲程等操纵特性,并考虑船舶可能具有的其他不同操纵特性。第二十二条值班驾驶人员应当结合本船操纵性能,正确使用操纵设备和助航仪器,并掌握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必要时,应当果断使用车、舵、锚以及声光信号装置。第二十三条值班驾驶人员应当熟练使用雷达等助航仪器,并符合以下要求:(一)遇到或者预料到能见度不良或者在通航密集水域航行时,应当使用雷达,并注意其特性、效率和局限性;(二)使用雷达时,应当选择合适的量程,仔细观察显示器,确保及早进行系统的分析;(三)应当确保所使用的雷达量程以足够频繁的时间间隔进行转换,以便及早地发现物标。应当考虑微弱或者反射力差的物标可能被漏掉;(四)熟练使用其他助航仪器判断局面和航行危险。第二十四条值班驾驶人员应经常检查操纵设备、助航仪器是否处于正常状态,号灯、号型和旗号是否正确显示,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第二十五条值班驾驶人员在值班期间,应当随时掌握船位和航速,确保本船行驶在正确的航线上,并注意在适当的时候使用测深仪器和设备。值班驾驶人员应当给其他值班船员适当的指令和信息,并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