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操作指令是否正确执行。
f第二十六条船长在驾驶台但未声明亲自操纵时,值班驾驶人员应当正常履行值班职责。船长接替操纵后,值班驾驶人员仍负有协助的责任。第二十七条夜间航行时,如有必要,船长应当签署夜航命令,值班驾驶人员应当认真执行。第二十八条遇下列情况时,值班驾驶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立即报告船长:(一)能见度不良;(二)对通航条件有疑虑;(三)对船长指令有疑问;(四)遇恶劣天气威胁航行安全;(五)发现遇险信号或者危及航行安全的可疑物;(六)主机、舵机或者其他主要的操纵设备和助航仪器发生故障;(七)发生碰撞、触礁、搁浅、火警、人员落水、环境污染、船舶进水等紧急情况;(八)出现危及航行安全的其他情况。出现前款第(五)至第(八)项情形的,还应当及时报告事发地海事管理机构。第二十九条值班的普通船员应当正确执行船长、值班驾驶人员下达的操作指令,对指令有疑问或者出现不能执行指令的情况时应当立即报告。第四节停泊(系泊、锚泊)值班第三十条驾驶值班船员应当认真执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在船人员动态和值班任务执行情况,经常巡视船舶,了解周围情况,维持船上的正常秩序。第三十一条值班驾驶人员负责与港口联系,了解货物装卸、旅客上下和燃料、水补给进度,并掌握船舶吃水、浮态、强度和稳性等情况。第三十二条驾驶值班船员应当经常检查舷梯、锚链、跳板以及安全网,及时调整系缆。第三十三条系泊中,驾驶值班船员应当注意系缆受力和他船靠离情况,了解风、流、水位等情况,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第三十四条锚泊中,驾驶值班船员应当了解潮汐、水流、水深、底质、气象及周围环境等情况;并应当保持正规了望,注意下列情况,以便及时采取措施:(一)是否走锚;(二)周围锚泊船及附近航行船舶动态;(三)风、浪、流、水位及潮汐的变化情况;(四)本船货物和旅客的状态;(五)并靠船舶的系缆及其他安全设施状况。第三十五条本船或者他船走锚,或者过往船舶距离本船过近出现危险局面时,值班船员应当果断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报告船长或者值班驾驶人员。第三十六条船舶修理时,值班船员应当督促从事高空、舷外、临水、明火作业以及封闭舱室内工作人员严格执行相关安全制度。第三十七条发现火情、人员落水、环境污染、船舶碰撞等紧急情况时,值班船员应当立即发出警报信号,报告船长,按应变部署全力施救。必要时请求救助。
f第五节
作业值班
第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