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客、渡船,驾驶值班每班至少1名船长或者驾驶员。
f内河客、渡船在航行中的轮机值班安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500千瓦及以上内河客、渡船,轮机值班每班至少1人须是轮机长或者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二)未满500千瓦内河客、渡船,轮机值班每班至少1名轮机长或者轮机员。第九条船舶停泊时应当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值班,确保满足应对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的需要。其中,1000总吨及以上货船和300总吨及以上客船停泊时应当留有一个航行班的驾驶和轮机人员值班。第十条值班船员对船舶安全负责,但不免除船长的安全责任。船员在值班期间不得安排影响其值班的其他工作。第十一条值班船员应当遵守下列驾驶台和机舱资源管理要求:(一)值班船员应当正确接收和处置气象、水文、周围船舶动态等与航行安全有关的信息;(二)值班船员应当保持通信沟通联络有效畅通;(三)值班船员对值班安全产生怀疑时,应当立即告知船长、轮机长、负责值班的高级船员;(四)值班船员应当按照要求记录值班期间发生的重要事项。第十二条船长应当根据航次任务做好开航准备工作,包括备好本航次所需的燃料、备品等。3000总吨及以上内河货船和300总吨及以上内河客船应当制定航行计划。航行计划至少应当包括和考虑出发港、目的港、航程、连续航行时间限制、航经水道、重要桥梁、交通管制区、天气情况等事项和要素。第十三条船长应当对值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船员的不良操作行为。在遇到能见度不良、恶劣天气、航行条件复杂等可能影响船舶安全的情形时,船长应当亲自操纵船舶或者监督航行。第十四条值班船员应当按规定升降国旗,正确显示号灯、号型和旗号,不得擅离岗位,不得从事与值班无关的事项。值班船员应当按规定记载航行日志、轮机日志等法定文书。船长、轮机长应当按规定进行审核并签名。船舶航行和作业期间,舱面人员进行临水作业时应当规范穿着救生衣。第十五条严禁船员酗酒,值班船员在值班前4小时内及值班期间禁止饮酒,且值班期间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不得超过005或者呼吸中酒精浓度不高于025mgL。严禁值班船员服用可能导致不能安全值班的药物。严禁船员有吸毒行为。第十六条危险货物运输船舶值班船员,除执行本规则外,还应当遵守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第三章第一节驾驶值班值班安排
第十七条驾驶值班安排应当适应船舶所处状态、环境、条件。第十八条船长在确定值班船员组成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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