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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法律顾问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单位法制工作部门承担单位法律顾问办公室的职责,负责单位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和日常业务管理,指导下级单位建立法律顾问工作制度。第四条单位法律顾问队伍以专职法律顾问为主体,以外聘法律顾问为补充。专职法律顾问由单位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担任,外聘法律顾问由公开选聘的法学专家和执业律师担任。第五条单位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一)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二)参与单位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三)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f(四)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五)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六)参与单位组织开展的法制教育、宣传、培训等活动;(七)需要法律顾问参与的其他事务。
第二章聘用条件
第六条专职法律顾问由单位法制工作部门提出拟任名单,征求单位人事部门意见后,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
外聘法律顾问由单位人事部门会同法制工作部门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遴选。单位通过网站、报纸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发布选聘公告,公布岗位、职责要求、报名条件、期限等相关事项和流程。
被聘为法律顾问的,由单位发放聘书。第七条担任外聘法律顾问的法学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二)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f(三)一般应当获得副高以上职称,并在法学教育研究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
(四)严格遵纪守法,无不良从业记录,未受过刑事处罚;
(五)选聘公告中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担任外聘法律顾问的执业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二)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三)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业绩良好,熟悉行政领域法律事务,专业能力较强;(四)严格遵纪守法,无不良从业记录,未受过刑事处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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