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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六)选聘公告中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单位与外聘法律顾问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应当明确法律顾问参与事项的范围和内容、工作要求、工作费用、保障条件、保密义务、利益冲突防范条款、解约情形、违约责任等。
f聘请执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还应当与聘请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应当包括律师的工作范围、工作方式、聘用期限、合同解除、费用支付、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
外聘法律顾问的聘期一般为2至4年,期满可以续聘。
第三章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期间享有以下权利:(一)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二)根据工作需要和单位授权,查阅相关资料,及时知晓准确的信息,进行现场调研;(三)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四)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期间承担下列义务:(一)保守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f(三)不得以单位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等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单位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五)与单位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二条外聘法律顾问不具有行政职务,不占用行政编制,不得直接从事机关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和行政执法活动。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解除外聘法律顾问聘任合同,但应提前书面通知受聘人员:(一)因身体健康、工作调动等原因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二)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不参加有关法律顾问工作活动或者不按时提供法律意见的;(三)在履职期间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四)聘任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任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聘法律顾问可以申请解除聘任合同,但应提前书面通知聘任单位:(一)因客观原因不愿继续担任该项工作的;
f(二)未得到聘任合同约定的工作报酬或相应工作条件的。
第十五条外聘法律顾问聘任合同终止后3年内,不得代理以单位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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