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民法总则
第一章绪论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一)平等主体公法和私法的区分(二)调整对象人格关系、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
1、人身关系(1)人格关系(2)家庭关系(身份关系)
2、财产关系(1)财产归属关系物权关系(2)财产流转关系债权关系(3)无体财产权关系知识产权
民法
总则物权法
合同法债权法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家庭法(婚姻法等)继承法知识产权法
侵权法(侵权责任法)
总则
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法律行为(包括法律行为的代理)诉讼时效
物权法总则
所有权
物权法物权法分则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占有
意定之债
债法
无因管理之债
法定之债不当得利之债
侵权之债?侵权责任?
婚姻法
继承法
知识产权法
二、民法的特征
私法、权利法、实体法、任意性为主兼具强制性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
f基本原则的含义和功能立法、司法、法学和民事活动
所有权神圣
平等原则
合同自由
意思自治(自愿)原则
过错责任和自己责任
公平
诚实信用
禁止权利滥用
公序、良俗
事前事中事后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的一部分。平等、大多基于意思发生变动、保障的补偿而非惩罚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出生
权利能力死亡宣告死亡
自然人行为能力监护
主体法人
民事法律关系
其他组织
客体物、行为、权利、智力成果等
内容→义务和权利人身权、财产权支配权形成
事件
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请求
民事法律事实
行为事实行为权绝对权、相对权……
法律行为←代理
三、核心民事权利
f民事权利的概念:权利利益法律之力(一)财产权、人身权
1、区分依据:客体2、区分意义:(1)责任方式不(2)是否包含精神损害赔偿不同(二)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区分依据权利作用
物权请求权
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
占有保护请求权……
支配权: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和绝对权范围一致)
形成权:撤销、变更、解除、追认、选择、抵销
一时性抗辩权:合同履行抗辩权、先诉抗辩权
抗辩权
永久性抗辩权:诉讼时效抗辩权
(三)绝对权(对世权)、相对权(对人权)区分依据:对抗的义务人范围
1、绝对权(对世权)所有权、人格权等2、相对权(对人权)债权(合同)债权的相对性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