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框架构建
序论
一.民法的概念
1.定义: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和。(中国是一个民商法合一的国家)
2民法形式:○1形式民法: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单行的民法典(我国不存在形式民法)○2实质民法:凡是
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关法律○3普通民法:使用主体、条件普通,广大大众○4特殊民法:使用特殊领域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1社会关系中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性的判断标准:当事人参与法律关系的地位的平等;双方当事人使用规则的平等;
权利受侵害时,其保护力度的平等(保护力度的平等不等于结果的平等)
○2法律默认的不平等:亲权关系;消费者、民工等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2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1财产的所有关系○2财产的流转关系
3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1人格关系(人格:自然人主题要素的总称,物质性:生命、健康、身体;精神性姓名、肖像、名誉、隐私)○2身份关系(自然人在群体中所处的地位)
4人身关系可通过财产补偿转换成财产关系,这种转换具有专属性
三.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
1经济法(经济行政法,用国家权力作用于经济生活)○1调整对象:经济法是纵向经济关系,国家在上;民法是平等主体的横向关系○2方法:经济法是指令和服从;民法是平等、自愿、等价有偿○3性质:经济法是公法;民法是私法2行政法(一般基于行政管理关系产生的隶属性关系为调整对象)
○1行政法律关系总带有国家意志性、隶属性、强制性的特点,通常采用命令服从的调整方法,典型的公法○2民法的调整方法通常具有平等性、任意性,典型的私法
3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一些关系的法律)○1法律关系性质:劳动关系在内容上既具有平等性,又具有隶属性,劳动法介于平等主体与隶属主体之间;
民法则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
○2法律规范的性质:劳动法更多的是强制性规范;民法大多是任意性规范○3法律关系主体: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个人,用人单位必定是组织,以具体的人为规范对象;抽
象意义上的民事主体可以使一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甚至国家,以抽象的人为规范对象
4商法(主要规范商事行为)
我国民事立法实际上采用民商合一的体制,由民法典统一调整社会商品经济关系(民商分立最早起源于法国,1807年订立商法典为其开创先河,1912年实行的瑞士民法典又实现了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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