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依相互关系分类:主权利与从权利(五)既得权和期待权
区分依据:权利状态,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具备
四、民事权利的保护
(一)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二)私力救济的种类
1、自卫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2、自助行为
第一,为保护自己的请求权第二,情况紧急,别无选择第三,在必要和相当的限度内第四,尽快纳入公力救济途径。
第三章民事主体
第一节自然人
一、权利能力
民法赋予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人人平等,人人完全;不得转让、不得抛弃1.开始出生(1)出生【民通意见第1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
f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
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2)胎儿的特殊保护
胎儿是可以继承财产的。继承开始时应当为胎儿保留必要的份额,胎儿出生时是
活体的由胎儿继承,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2.终止死亡:自然死亡与宣告死亡
互有继承关系的多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时间推定
(1)推定没有(活着的)继承人的人先死避免无人继承的情形
(2)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
(3)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
承人分别继承
二、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够独立实施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即民事主体能
够通过自己的行为为自己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类型
判断标准
表意行为的效力
年龄
精神状态
完全行为能力人(年龄和认识判断能力之间是并列关系,即二者必须同时具备)
18周岁以上(劳动成年制为16周岁以上)
精神正常
有效(不因行为能力瑕疵而无效)
限制行为能力人(年龄和认识判断能力之间是选择关系,即二者具备其一即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年龄在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劳动成年则不满16周岁)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
原则上效力待定1纯获利益行为有效;2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范围内的行为有效;3经许可的行为有效(如零用钱)4行为能力范围之外的单方行为无效(如遗嘱)
无行为能力人(年龄和认识判断能力之间是选择关系,即二者具备其一即为无行为能力人)
年龄不满10周岁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
无效(合同和单方行为)
三、监护
(一)监护人的类型法定监护、协商监护、指定监护和委托监护
1、法定监护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f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