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条经济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
1申报。各分公司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应事先填写“经济合同签约申报表”(一式二份),报集团公司领导审查批准。(凡先经领导口头同意签约的,签约后需补办手续)。需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应由该分公司总经理签署意见,随同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2审核。对送审的经济合同,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由主管人或有关人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最后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进一步谈判。(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主管人在“申报表”上批写意见后,“申报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报表”连同其他材料发还申报单位,由承办人按批准的意见办理。上述审批程序,一般为12天。特殊情况,经批准或授权的可不受审批程序的约束。第四节经济合同的履行第19条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f第20条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经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第21条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及签约人应随时了解、掌握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否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五节经济合同的变更、解除第22条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各公司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第23条对主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第24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必须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手续。第25条变理、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经上报主管机关批准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前,应报原机关批准。经上级主管机关见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应报原机关备案。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第26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