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港强实业有限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经济合同管理,明确部门责任,预防经济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集团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经济合同订立必须以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遵循诚信、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同时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治安、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三条经济合同采用书面形式,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和数据电文,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经济合同是指买卖、建设工程、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水电、仓储保管、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及其它经济合同。第五条公司经济合同的订立、履行、管理必须符合本办法要求。
第二章第六条
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经济合同的内容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二、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三、数量和质量。四、价款或者酬金。五、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六、违约责任。另外,根据法律规定或按经济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以及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也是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第七条列入集团计划的建设工程合同,必须根据集团规定的要求签订;属于公司管辖的开发建设工程和房屋、道路等维修工程项目,由法定代表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才能签订。
f属集团工程管理规定标的范围内的项目,需经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对方当事人的,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招投、议标程序进行。第八条经济合同签订,实行会签、审批制度。必须先由主办业务单位(部门)填报《合同(协议书)文本底稿会签、审批单》,需经经营管理科、计划财务科及其他有关技术对口单位、部门审核、会签后,报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批。会签流程可由主办业务单位(部门)自行传递流转或确定会签部门后,通过综合办公室传递流转。第九条经济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也可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公司有关人员代理签订,代理人只能在《授权委托书》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授权委托书》由综合办公室统一管理,同时和审批单、合同底稿一并存入合同档案。第十条公司建立合同专用章制度,签订经济合同,必须加盖合同专用章。严禁各单位、部门使用部门印章,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及出具与经济合同相关的证明材料。下属单位如暂未启用合同专用章,以公章替代签订经济合同的,同样严格实行会签、审批制度。第十一条按集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