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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一)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二)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三)涉及环境安全的;(四)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五)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六)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二、《法律适用法》的原则性规定:1《法律适用法》的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5条)(1)《法律适用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若涉外法律关系发生时尚无法律适用的相关规定,可参照适用《法律适用法》。(2)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商事领域和知识产权领域法律适用的特别规定优先于《法律适用法》。(3)中国缔结加入的民商事条约在我国原则上具有直接适用、优先适用的效力,但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条约已经转化或者需要转化为国内法律的除外。(4)涉外民商事争议的解决,中国法律和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2“意思自治原则”的运用(《法律适用法》第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69条)(1)只有法律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当事人法律选择才有效,且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不受实际联系原则的限制。(2)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最晚时间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视为已经达成意思自治。(3)国际条约(包括尚未对中国生效的)可以成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对象,但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且不得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3“属人法”连接点的确定(1)“属人法”主要用于解决有关人的身份、能力、家庭关系以及继承等方面的民商事法律冲突。(2)不同国家属人法的连接点存在差异:欧洲大陆国家多采用本国法为属人法,而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多采用住所地法为属人法。(3)我国《法律适用法》基本上确定了“经常居所地法”为属人法的基本连接点。(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自然人在涉外民事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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