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收,验
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新安装的设备必须是
具有机电部门所发入井合格证的完好设备。
⑵安装验收制安装完毕后,由运输副总组
织机电、运输和安装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
后方可投运并填写验收单。
⑶使用挂“安全牌制”,安全牌的内容包
括绞车编号、绞车型号、使用单位、维修负责
人和“不允许提升”字样,挂在绞车房内。
⑷操作挂“操作牌制”,司机持写有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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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ANQPHT376
姓名的“操作牌”挂在“安全牌”中“不允许
提升”字样的“不”字上面,方可操作绞车。
⑸使用非本单位的设备时,执行“申请
制”,即使用非本单位的内齿轮绞车等设备时
必须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持手续证明
使用该绞车。
⑹提升钢丝绳及保险绳实行“日检制”,
有检查记录并上报有关部门。
⑺设备定期维护检查制,设备维护单位实
行日检制,矿管理单位实行旬检制。
⒉设备更换管辖单位时,必须办理交接手
续,由原管辖单位通知运输部门和机电科由运
输部门牵头办理。
3运输管理部门要建立内齿轮绞车、卡轨
车、梭车、回柱绞车、单轨吊的管理资料。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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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型号、使用地点、使用单位、维修单位、维
修负责人五明确。
第27条安装
⒈绞车必须安装在临时车房或永久车房
内。
车房严禁设在下车场(或下变坡点处)。
绞车房巷道的有效高度不低于2m,绞车(或
设施)与周壁的有效间距不少于03m。各类车
房必须满足设备安装、电器设备摆放、方便维
修和便于操作的要求,巷道支护和通风要良
好。
绞车安装在轨道中心线位置时,提升中心
线与轨道中心线误差不得大于50mm。过卷距
离不小于3m。在轨道一侧安装时,设备外缘
距轨道外侧距离不得小于05m,并要在设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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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程中明确规定。安装质量必须符合《企业标
准》规定。
绞车使用两个月以上时必须打砼基础或采
用地锚方式固定(见附图),但采用地锚时不
能超过2年。使用两个月以下时允许采用地锚
或打四压两戗固定。
⑴砼基础固定方式:符合设计图纸。
⑵用锚杆固定方式:用锚杆固定时,只能
在岩石底板中采用,锚杆直径不小于φ
20mm,全螺纹锚杆长度不小于2m,锚深不
小于16m,锚固长度不小于07m,锚固力不
小于130KN根,锚杆数量符合设计。若采用
压板固定时,锚杆数量不少于8根,压板厚度
不小于16mm,宽度不小于100mm。螺帽紧
固有效,必须使用备帽或采用其它防松措施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