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第二十六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主持股东会议;2、检查股东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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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4、在不可抗力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和处置权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报告;5、其它职权。
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后,于第二年年度初时送交各股东。财务会议报告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1、资产负债表;2、损益表;3、财务状况变动表;4、财务情况说明书;5、利润分配表。第二十八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益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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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公司按有关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二十九条劳动用工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三十条公司营业期限为3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公司出现下列形式之一时,可以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解散事由出现时;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公司破产。第三十一条清算办法公司依照前条第一、第二项决定解散的股东应当在十五日内组织清算;依照前条第二项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经人民法庭裁定宣告破产的有人民法院进行清算。清算组依法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必须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清算。当清算费用和债务清偿后,方可将剩余资产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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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第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