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二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由全体股东前面盖章,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三十三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股东会,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经股东共同协商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五条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关抵触或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第三十六条本章程一式四份,股东各执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盖章:
X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X月X日
2016年X月Y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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