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天法庭调查中所体现的全部证据材料中,单纯就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这两种犯罪比较而言,认定前者有被告人的伤害行为、受害人死亡的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故意等方面的全部的、系统的综合的证据材料,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已经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足以认定;而在认定后者的证据材料中,我们只是听到国家公诉人在发表公诉词中的表述:被告人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理应知道用手掐受害人的颈部会导致其死亡的后果。这种说法能否成立暂且不论,单纯从证据学角度分析,即使这种说法是成立的,认定被告人故意杀人罪也只有这一证据,与认定故意伤害罪的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相比较,充其量也只是一个点上的证据。二者孰重孰轻也就一目了然了。
3、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首先都体现为行为人对受害人身体上的伤害,前者通过对受害人身体的伤害而致使受害人死亡以达到剥夺其生命的目的;后者则通过伤害受害人的身体致使受害人的身体健康受到侵害。前者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具备该罪的构成要件,即使没有受害人死亡的后果,也应按照该罪(预备、未遂)处罚,而后者则是结果犯,在行为人存在伤害故意的情况下,按照其行为导致的后果定罪处罚量刑,即使行为人主观上本来追求受害人更加严重的伤害后果而未能成就,仍然只能按照实际伤害后果处罚,反之,本来行为人只是出于简单的、轻微的、随意的伤害故意而实际导致了更加严重的伤害后果,那么,也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伤害后果对行为人定罪处罚量刑。正如本案当中的被告人,在与受害人发生争执以后,伴随者双方矛盾升级并开始相互动手的时候,被告人已经有了轻微伤害受害人的模糊的、简单的主观故意,只是对于伤害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缺乏足够的认识,但是,在导致受害人死亡的结果出现的时候,我们就应当按照故意伤害(致死)罪来处罚量刑。我们在这里还可以作出另外一种假设来比较:如果被告人心存杀机,即使之导致受害人轻微的伤害甚至没有任何伤害后果,我们仍应认定其行为是故意杀人(预备、未遂)罪。而被告人的这种心理态度恰恰是我们在本案中没有发现的,其中原委前文已作分析,不再赘述。
4、最后,我们有必要明确一个在本案中非常关键的问题,也是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是故意杀人罪的主要依据,那就是用手掐受害人的颈部会不会一定导致其死亡的后果?!或者说被告人是否明确这种后果的必然发生?!我们认为答案都是否定的!
从通常角度和朴素眼光来看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