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功能。(2)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①具体的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以国家在管理和协调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具有显著的服从性,属于公法范畴;民法则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以平等性为基本特征,属于私法的范畴。②法律属性不同。经济法强调社会本位,以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为基本原则,着眼于维护全局的、长远的利益;而民法则突出个体权利的本位性,强调社会个体的权利、平等和自由,能够调动和保护个体的积极性及创造性。充分运用和体现市场竞争机制。③调整方法不同。经济法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对违法行为综合运用财产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种制裁形式,具有惩罚性;民法则更多地采用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可以依法自由处分权利,对违法行为采取民事制裁形式,具有补偿性。
2、请论述反垄断法适用除外。
简而言之,是指在某些领域对某项事项不适用反垄断法的基本制度的一项基本制度,具体而言,是指在某些特定行业或领域中,法律允许一定的垄断状态及垄断行为存在,即对某些虽属限制竞争的特定协议或联合或单独行为,反垄断法不予追究的一项法律制度。它反映了反垄断法对人的效力方面的特色,也体现了作为调节功能较强的经济法的基本特征。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通常是利益衡量的结果,即从经济效果上对于限制竞争行为的性质和影响进行利益对比,在“利大于弊”时将其排除适用反垄断法的禁止规定。‘利益衡量在反垄断法上占有重要位置,在限制竞争行为既有促进竞争的益处积极效果,又有排斥或者限制竞争的损害消极后果,相比之下积极效果大于消极效果时,反垄断法就可以网开一面,对此类限制竞争行为予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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