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动时完全回位。对采用机械装置锁止的制动位置的驻车制动系的控制装置(或者组合控制装置的驻车制动控制部分)可不必满足此要求。4.2.2.2行车制动系的控制装置必须与驻车制动系的控制装置相互独立。4.2.2.3行车制动系和应急制动系共用同一控制装置时,则控制装置与传能装置的各部件之间的连接的效能,在经一定的使用期后,不得有减弱的趋势。4.2.2.4行车制动系和应急制动系共用同一控制装置时,则驻车制动系必须保证车辆处于行驶状态时也能制动。对用于一种辅助控制装置至少能使行车制动系部分地制动时,则不必满足本条的要求。
f4.2.2.5除制动器和4.2.2.7规定的零部件外,在任何部件断裂或行车制动系发生其他失效(如失灵、储存的能量部分或全部泄漏)的情况下,应急制动系或未受失效影响的那部分行车制动系必须能够按应急制动的要求使车辆停住。
4.2.2.6当行车制动系和应急制动系共用同一控制装置和同一传能装置时:a)行车制动系是由驾驶员的体力来操纵,并由一个或几个储能装置助力,即使当助力失效时,仍能由驾驶员的体力及未受失效影响的能源来保证实施应急制动器,且作用于控制装置上的力不得超过规定的最大值。b)若行车制动力及传能时仅由驾驶员控制的储能器来提供,则必须至少有两个完全独立的储能装置,每个储能装置必须有独立的传能装置,都应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车轮的制动器上起作用,其选择应能使车辆达到规定的应急制动效能,且在制动过程中不影响车辆的稳定性。此外,每个储能装置都必须安装4.2.13条的规定的报警装置。4.2.2.7某些零件,如制动踏板及其支架、制动主缸及其活塞、制动总阀、制动主缸和踏板、制动气室,轮缸及其活塞和制动臂及凸轮轴总成之间的连接杆件应视为不易失效的零部件。这些零部件尺寸应足够大,维修保养要易于接近,且至少应与车辆其他重要零部件(如转向杆系)具有相同的安全特性。若这些零部件的失效会导致车辆无法达到应急制动规定的性能,则这些零部件都必须用金属材料或具有与金属材料性能相当的材料制造,并且在制动装置正常工作中不得产生明显的变形。4.2.3行车制动系和应急制动系的控制装置彼此独立时,在这两套制动装置都正常工作或其中一套工作不正常的情况下,同时操纵这两套控制装置时,不应使行车制动和应急制动都不起作用。4.2.4在行车制动系传能装置部分失效情况下,操纵行车制动系控制装置时,应仍能使足够数量的车轮制动。这些车轮的选择必须使行车制动剩余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