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动效能不低于5.2.2的要求。若半挂车的行车制动传能装置与牵引车的行车制动传能装置彼此独立,则上述要求不适用于半挂牵引车。4.2.5凡使用除驾驶员体力以外的其他能源时,可以只有一个能源(如液压泵、空压机等),但能源的驱动装置必须安全可靠。4.2.5.1在制动系任何传能部件失效时,必须保证向未受失效影响的其他部分继续供能,使得制动效能不低于规定的应急制动或(和)剩余制动效能。这一要求必须由车辆处于静止时易于操纵的装置或自动装置来保证。4.2.5.2当能源装置(如液压泵、空压机等)失效时,位于该装置之后回路中的储能装置,在6.17.1.1规定的条件下,行车制动系经4次全行程制动后,作第5次制动时仍能以规定的应急制动效能将车辆停住。4.2.5.3对带储能装置的液压制动系,若满足本标准5.5.3的要求,则认为该制动系已满足上述要求。4.2.6为满足4.2.2,4.2.4,4.2.5中的各项要求,应采用在正常情况下能发现其故障的自动装置。4.2.7行车制动必须作用在车辆的所有车轮上。4.2.8行车制动的制动力必须在轴之间合理分配。对于两轴以上的车辆,为避免车轮抱死或制动衬片空磨,当车辆某些轴载荷大量减少时,只要车辆满足第5章规定的性能要求,则允许这些轴上的制动力自动减小到零。4.2.9行车制动的制动力必须在同一车轴左右轮之间相对车辆纵向中心平面对称分配。4.2.10行车制动系和驻车制动系必须作用在通过具有足够强度的部件与车轮永久连接在一起的制动表面上。任何制动表面不得与车轮脱开,但是,对于行车制动系和应急制动系,制动表面允许短暂地脱开,如换档时,之后,行车制动系和应急制动系继续达到规定的效能。对于驻车制动系,若它仅由驾驶员在座位上借助于一个并非通过放气而起作用的装置控制,允许制动表面脱开。4.2.11制动器磨损后,制动间隙必须易于通过手动或自动调整装置来补偿,它的控制和传能装置及制动器的零部件必须具有一定的储备行程。必要时,还应有适当的补偿装置。当制动器发热或制动衬片(块)达到一定程度的磨损时,仍可以保证制动效能而不必立即对制动间隙进行调整。4.2.11.1行车制动器的磨损应能自动调整。但是,对于N2、和N3类非公路车辆的制动器以及M1和N1类车辆的后制动器,可不强行要求安装自动调整装置。制动器受热冷却后,磨损自动调整装置仍能保证具有有效的制动性能,特别是,车辆按经5.23I型试验和5.24Ⅱ型试验后仍能正常行驶。4.2.11.2行车制动器衬片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