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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盖章确认。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可以通过拍照、录像、留存购物票据等方式保存证据。第二十一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范的抽样文书,详细
记录抽样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书面告知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食品安全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不得拒绝或者阻挠食品安全抽样工作。
f第二十二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样品、抽样文书及相关资料应当由抽样人
员携带或者寄送至承检机构,不得由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送样和寄送文书。对有特殊贮存和运输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样品贮存、运输过程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包装标示的要求,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第二十三条抽样人员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生产经营的食品
及原料没有合法来源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食品安全抽样的,应当报告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第四章检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应当采用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
第二十四条和检验方法。
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可以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分析查找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应当遵循技术手段先进的原则,并取得国家或者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第二十五条承检机构接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样品时,应当查验、记录样
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相符,对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按照相关要求入库存放。对抽样不规范的样品,承检机构应当拒绝接收并书面说明理由,及时向组织或者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二十六条承检机构应当对检验工作负责,按照食品检验技术要求开展检
验工作,如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检验原始记录,保证检验工作的科学、独立、客观和规范。承检机构应当自收到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承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经组织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承检机构不得分包或者转包检验任务。第二十七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
论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3个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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