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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f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6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第二十八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
论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论报送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2个工作日内报告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二十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
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除按照相关要求报告外,还应当及时通报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三十条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食品生产经营者组织或者
实施监督抽检的,应当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通知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经营环节组织监督抽检的,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不在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但在同一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按照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时限通报。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经营环节组织监督抽检的,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在其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应当按照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三十一条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或者实施监督抽检的检验结
论不合格的,抽检地与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不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的,抽检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及时通报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三十二条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
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第三十三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检验结论表明不合格食品可能对身
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承检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报告或者通报。
f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检,检验结论表明不合格食品含有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或者存在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等情形的,应当逐级报告至国家食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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