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不合理不合法的财政支出项目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3(二)中国和美国行政监督体制的差异点1、二者的理论基础不同。虽然中美两国都有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约束,都设立了专门的行政监察机关,但二者依据的理论不一样。美国行政监督体制依据的主要是“法治论”,它主张在法律和个人的意志发生冲突时,个人的意志应服从法律的权威。在古希腊和罗马时期,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西塞罗等思想家对此都有论述,后来的启蒙思想家们从自然法理论出发,将法治和近代的民主自由相联系,注重公共权力行使的法定范围、法定程序和滥权的补救,注重公民权益的保障,呼吁依法办事、行政公开和司法公正。当前我国行政监督体制依据的理论主要是毛泽东和邓小平的民主监督理论,其基本内容包括:严格中共党内民主生活中的各种监督制度;在党际关系中实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方针;党政职能适当分开,加强中共对国家机关的政治领导性监督;在建立健全专门监督机构的同时,把各种监督机制结合起来形成合力;关键在于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防止对权力的滥用;完善人民监督的有效形式。2、二者的监督手段有差异中美两国的中央对地方都起着监督约束的作用,但在监督实施过程中二者的手段存在差异。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我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行政隶属关系,国务院有“统一领导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和“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
f决定和命令”的权力,因此我国中央政府可以直接运用行政手段来领导和监督地方政府。与中国不同,美国联邦政府是不能直接用行政命令的方式来介入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事务的。“美国宪法根据分权与制衡的原则,对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之间的权限划分及其相互关系做了明确规定。事实表明,美国的联邦制是一种‘有限分权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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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这一点,我们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一方面,联邦政府的地位高于州政府。
美国《宪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本宪法和根据本宪法所制定的合众国法律,以及根据合众国的权力已缔结或将缔结的一切条约,皆为全国的最高法律;每个州的法官均应受其约束,即使州的宪法和法律的任何条款与之相抵触。”这就十分明确地确定了联邦政府高于州政府的法律地位。此外,美国《宪法》还规定:美国国会有权制定为执行宪法授予联邦政府权力时“所需之法律”。这一规定从一个侧面确定了联邦政府高于州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