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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行政监督体制的比较及启示
摘要:本文基于狭义的行政监督概念,通过比较中国和美国行政监督体制,
试图找出我国行政监督的一些不足之处,进而得出美国行政监督体制对我国的启示。
关键词:行政监督体制异同启示
我国正处在社会矛盾剧增的阶段,经济体制深入改革受阻,官员腐败现象频发,坚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是我国突破发展瓶颈的方向已成为各界共识。党的十八大报告将政治体制改革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十八大以来,我国在打击党政官员腐败方面体现出了坚定的决心和巨大的力度,增强了民众对党和政府的信心。但是如何将当前运动式的打击腐败最终转化为制度反腐,一直是实践者和研究者所关注和探索的问题。行政监督体制是政府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规范权力行使、防范腐败、提高政府效能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美国作为一个行政监督体制比较完善的国家,在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制方面能为我们提供一些启示。
一、基本概念界定
(一)行政监督国内外学术界对行政监督有不同的解释,总的来说,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层面来理解行政监督。广义的行政监督泛指执政党、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等多种社会力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以及专设的行政监察、审计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本文采用对行政机关的狭义定义。(二)行政监督体制不同的学者对行政监督体制的看法不一,与本文采用的狭义行政监督定义相对应,笔者认为行政监督体制可以界定为行政监督的主体(包括一国中央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内部的上级或下级、专设的行政监察机关、专设的行政审计机关)、对象(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内容、程序、方式、手段等要素构成的有机统一体,以及各要素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和相互作用的关系。
二、中美行政监督体制的异同
f(一)中国和美国行政监督体制的共同点1、二者都包含中央对地方的监督我国是中央集权的单一制国家,国务院作为我国的中央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我国《宪法》)赋予了它对地方各级政府的领导和监督的权力,其明确地体现在我国《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中“(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职权的具体划分”和“(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这两点上。美国是地方分权的联邦制国家,联邦政府与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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