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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合政办201310号【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312【实施日期】20130312【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3〕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推动我市家庭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皖政办〔2011〕49号)精神,经
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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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幸福合肥建设,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政策扶持与规范管理、统筹规划与分类指导、扩大消费与改善民生、促进就业与维护权益等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公平、规范、多样化的家庭服务业体系,营造有利于家庭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和体制环境,引导有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为人民群众提供丰富的家庭服务产品。二、主要目标到2015年,建立完善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政策体系和监管措施,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共同发展的家庭服务市场和经营机构,家庭服务消费需求满足率达到85以上;培育10家以上“放心家政”龙头企业,打造1个家政服务集团、2个市级家政服务业基地,建成3个覆盖合肥经济圈乃至全省的网络信息和呼叫平台。到2020年,基本形成与合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惠及城乡居民的家庭服务体系。三、扶持政策1就业创业扶持。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退伍转业军人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组织起来就业补贴。家庭服务型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家庭服务业的,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人事劳动档案保管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可按有关规定视同基层工作经历。鼓励开发家庭服务业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家庭服务岗位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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