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面,率先提出只要分开核算就可以分开交税,实属不易。3、本条款终于从国税总局角度进行了明确,简单明了,一锤定音。
413
f4、条款其实沿袭的是营改增前特殊类型混合销售的概念: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类似销售企业销售产品同时提供安装劳务的行为,在营改增前应该统一按照17交税,现在依然是按照17统一交税,不在本条款规定政策范围内。
5、文件中的分别核算销售额应如何理解,个人认为应从两个角度,一个是合同中应分开列支,另一个是企业会计核算应该按照兼营处理,分别核算两种业务的收入、成本。
6、文中分别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应如何理解?如钢构企业销售钢结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安装部分应按照11还是3?我的理解是按照营改增中建筑业的原则,老项目、甲供工程和清包工可选择3,新项目应选择11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haiha
235点评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注:本公告中的“集团”是“集团公司”的俗称,并不是指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集团”,是指以总分公司或者总分支机构内部独立核算组织形式构成的有限公司。适用前提①内部授权或三方协议的证明;②收款人与开票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