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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该条规定,只是在混合销售中的服务和货物排序前后与增值税暂行条例细则不同外,没有其他变化。尽管有这样两个政策,但营改增后因没有后续特殊规定,这就使得在实务中出现很多争议:第一对于销售货物纳税人,也包括自产,同时提供建筑业服务的,如何纳税缴纳增值税,依然蒙圈,但有地区作为明确规定,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二)第二十八“关于销售建筑材料同时提供建筑服务征税问题”规定:销售建筑材料(例如钢结构企业)同时提供建筑服务的,可在销售合同中分别注明销售材料价款和提供建筑服务价款,分别按照销售货物和提供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注明的,按照混合销售的原则缴纳增值税。
湖北国家税务局规定“关于混合销售界定的问题: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对于混合销售,按以下方法确定如何计税:1该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行为,这是与兼营行为相区别的标志。2按企业经营的主业确定。若企业在账务上已经分开核算,以企业核算为准。“
第二,目前突出是建筑业中的混合销售,比如,有一家即有销货货物和提供建筑业经营范围,承揽的工程中,包工包料而且材料占的比重又大,谁是主谁是次,按销售货物为主还是依照行业分类确定,税务机关也不好划分,纳税人更是为难。实际工作中,有很多企业做法是,只要分别签订两分合同就可以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其实不然,根据实质课税的原则,不能人为加以拆分一项业务。
这次的11号文件,我认为仅对销售自产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同时提供建筑和安装可分别计税,依然强调了分别核算问题,对于建筑业存在的问题,还是不能解决。
根据营改增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及符合纳税人切身利益的改革精神,后续即要密切注意当地的执行口径更期待国家层面进一步明确。
李舟点评1、营改增前这种销售行为就属于特殊类型混合销售,应该分别就销售和建筑劳务缴纳17增值税和3营业税。2、营改增后财税2016年36号文中混合销售的概念一刀切的认定应该统一跟随主业缴纳增值税,在全国上述行业引发了巨大波澜。各地税务机关也八仙过海,以河北、湖北、山东、湖南等省为代表的国税机关走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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