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75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税总发2017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政策对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haiha
235点评最难解读的是本公告第一条,显然与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产生严重冲突。是在营改增业务下的混合销售行为中开了一个特殊的例外口子?还是增值税条例下的混合销售行为中给了一个重新的明确规定?目前无法确定,本人认为连总局领导自己都没有想好,是例外开恩?还是广开恩路?由于没有理解领导的意图,所以总局的解读文件还没有及时出台。因此我估计这个范围可能会留给基层税务机关自己去把握。
贺飞跃解读基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的建筑业增值税新政解读蓝敏解读挂靠转借资质有解?税总2017年11号公告解读之一何晓霞解读电梯维修税事,厘清你真就这么难?翟纯垲解读11号公告除了专票抵扣延长,“销售自产货物建筑服务”模式更需要深入思考总局访谈20条服务新举措全面助力营改增”为主题的在线访谈总局访谈国家税务总局与停车设备企业座谈,就营改增问题释疑
樊剑英点评混合销售只根据企业主业征收增值税,既然不属于混合销售,言外之意算不算兼营呢?也不一定是,还是干脆叫特殊的混合销售行为好,政策再倒退一步,只要是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应税行为,均必须按照货物部分17征收增值税和按照建筑服务11或者3征收增值税(甲供)。
张钦光点评此条规定核心是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不视同混合销售,需要在签订合同时明确货物价值以及建筑服务的价值,依次分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