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事处财务管理制度
(一)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总则为进一步加强街道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各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街道各项事业进一步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区财政局的有关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财政预算管理第一条财政办将财政预算内资金收入和预算外资金收入统一管理,统筹安排支出,按照街道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的财政预算方案,根据工作进度及事业发展需要拨付财政资金。第二条街道办每年月日前向各单位(部门)传达宝安区财政局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意见。第三条财政办根据财政预算的原则编制预算草案,规定预算收支科目、报表格式和编制方法。第四条各单位(部门)根据财政预算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单位(部门)的具体情况和事业发展需要,编制预算草案。项目支出金额在元以上的需附上预算说明。预算草案报本单位(部门)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于预算年度前一年的月日前报财政办。第五条财政办依据各单位(部门)预算,结合财政资金的具体情况,编制街道的综合财政预算草案,并于预算年度前一年的月日前将预算草案报街道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宝安区人大审批。第六条各单位(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预算方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政策性因素或实际工作需要调整预算收支的,经街道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交财政办执行。第七条财政办按照全年预算方案,每月做出财政资金收支计划,经分管财政领导审核后,报街道党工委书记或办事处主任审批后执行。
f第八条会计核算中心严格按照每月资金安排报账和核算。
第二章财政资金拨付管理第九条财政办负责本级财政资金的拨付管理。第十条财政办负责执行部门预算并核定部门预算的支出用途拨款,拨付的款项必须通过银行账户结算。第十一条财政办拨款专用印章原则上由主任负责保管。分管资金的会计人员保管各自的银行预留印鉴私章,如外出或休假,各类印章实行交叉保管,并办理交接手续。第十二条财政办原则上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款项的拨付,不得无故拖延。拨款人员对申请拨付资金的用途、相关附件及请款单据的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请款单据,不予受理。第十三条财政办、审计办对各单位(部门)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定期跟踪检查。
第三章现金管理第十四条各单位(部门)必须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和额度,合理使用现金。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