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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专业素质上,都无法担任一个适格的房地产管理专家的角色。所以,在房地产信托基金发展初期,我们认为宜以委托外部管理的模式为主。4.受托人与房地产管理机构的资质香港和新加坡均对担任房地产信托基金的受托人和房地产管理机构的资质进行规定,例如注册资本、从业经验、人员要求等。
f四、资金监管从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香港等关于房地产信托基金的规定上看,并没有对房地产信托基金的资金保管和监督做出具体规定。从我国的情况分析,对房地产信托基金进行监管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可以考虑以下几种模式:1.银行监管参照现行通用银行监管方式,每笔资金运用由银行进行监管。银行监管模式只能对存放于监管银行的资金运用进行监管,一旦房地产信托基金运用于房地产后,由于房地产登记于受托人名下,受托人完全可以脱离银行自行处分,银行监管将失去其作用和意义,故该种方式难以达到监管的目的,并且增加交易成本(银行监管费用等)。2.信托监察人监管由信托监察人对信托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信托财产的状况进行监管。信托监察人对信托账户中的资金、有价证券以及信托持有的房地产等进行核查,资金存放银行、证券公司等提供账单进行协助。一旦核查有异,应按信托契约之约定处理,但此模式对信托监察人的要求较高。综上,银行监管模式与信托监察人监管模式各有利弊,都需要通过一定的制度化规范进行管理。
f、REITS(六)REITS的风险、一、基金管理风险被称作新加坡“国资委”的淡马锡控股总裁何晶在2005年发表重要讲话时提醒各界:需加强对信托管理人的监管力度,防范REITs的管理风险。其中,他列举了与信托管理人有关的四大风险。(1)一般来说,信托管理人根据资产的价值来收取管理费,如果信托管理人不负责或者缺乏道德感,很可能不顾品质、不顾回报地收购地产,以壮大旗下房地产组合的总值。(2)在新加坡,信托管理人一般会抽取交易总值的1%作为佣金,这种激励方式造成的后果是交易越频繁,对信托管理人就越有利。一些不负责任的信托管理人为了赚取佣金,可能会大量买入和卖出房地产。(3)不负责任的信托管理人可能与房地产业主勾结,为赚取高额管理费和佣金而高买高卖。具体做法是,信托管理人可能以超过实际价值的价格买下资产,然后再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租回给原业主。表面上看,这宗交易买卖双方都是赢家,没有人吃亏。实际上,吃亏的是REITs的股东,因为高额的管理费和佣金最终由他们来承担。另外,买来的房地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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