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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和信托公司之间构成信托关系,其法律关系清晰、责任明确。但是由于管理房地产信托基金对于信托公司的要求很高,目前部分信托公司尚难以完全胜任。2.信托公司共同受托模式
多个信托公司作为共同受托人,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其赔偿能力增强,市场渗透力也加大。由于不同信托公司共同参与信托财产的管理,形成互相牵制的制约机制,可以更好的保证信托财产的利益,降低一个信托公司运行房地产信托基金时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但是信托公司之间对于信托财产管理及决策一旦产生分歧意见,如无良好的协调管理制度,无法保证信托财产的运用效率。
f3.管理机构共同受托模式
该模式将房地产信托基金的多个相关方均作为受托人共同履行职责,将多方主体的利益与信托财产的利益挂钩,能够有效发挥各相关方在房地产市场中的作用。但是,该模式不利于划清各相关方的责任界面,并且共同作为受托人使各相关方的利益趋于一致,会造成相关方相互串通,不利于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三、管理方式1.两种操作模式现行国际通行的房地产信托基金的操作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内部管理,一种是委托外部管理。在美国REITs发展初期,法令要求REITs必须通过第三组织管理其资产,直至1986年税法改革,允许REITs直接经营其资产,现在,美国的大部分REITs都是以内部管理为主要操作模式。而日本则以委托外部管理为主要操作模式,由信托公司委托专业的房地产管理机构(如Japa
RealEstateAsset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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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Ltd)进行管理。我国台湾地区规定可以内部管理,也
f可以委任不动产管理机构进行管理。香港则明确规定了受托人与管理公司的职责,明确规定两者相互独立。2.两种操作模式的利弊内部管理模式与委托外部管理模式各有利弊,各国均有采用。内部管理比较有效率,能提升房地产信托基金的绩效,但对信托公司的专业性要求较高,如果信托公司本身不具备管理能力,采用内部管理反而适得其反。委托外部管理,能够提升专业化水平,在信托公司不具备管理能力的情况下,外部管理可以提供更为规范的房地产管理服务,提升房地产信托基金的效益。但委托外部管理增加了交易成本,法律关系也较内部管理复杂。3、操作模式的选择从立法的稳定性角度考虑,我国在规范房地产信托基金时,可以参照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定,即可以采用内部管理,也可采用委托外部管理的方式。但从我国的现状分析,绝大多数的信托公司并不具备房地产经营和管理的专业能力,无论是从人员配备,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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