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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大会书面报告但业主大会尚未成立期间,需要动用维修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出维修实施方案,由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征询业主意见。经全体共用部位业主依法讨论通过后由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划转核准的资金。
f仅涉及部分共用部位的,可提交涉及共用部位的业主依法讨论通过。维修费用依规定经相关机构审价后在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维修资金使用时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建筑面积比例从维修资金专户中分摊。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中列支;涉及未售出物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为维修资金使用的申请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街道确认后受相关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代表、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可以按顺位依次成为申请人一)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二)业主委员会未履行申请人职责的三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四)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需要使用维修资金管理部门代管的维修资金的申请人应当向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申报维修项目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现场查勘,确认是否属于维修资金使用范围,明确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及分摊方式。经现场查勘确认属于维修资金使用范围的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并提交相应的材料:(一编制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包括维修方案、工程预算、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及分摊方式、工程组织实施方式等内容二编制维修费用分摊清册三)取得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签字认可。
f第二十六条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审核拨付首款给申请人。收到首付款后,申请人按照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实施维修,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拨付余款。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要求审核决定拨付余款.
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制定年度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后按照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统筹维修资金优先用于下列情形:(一受益人为全体业主的维修项目二)无法界定受益人的维修项目三)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无法正常使用的项目。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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